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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丰与陈淑琴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27号申请执行人王丰,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淑琴,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澎湃屋时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93号。法定代表人陈淑琴,执行董事。原告王丰诉被告陈淑琴、北京澎湃屋时尚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016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淑琴、北京澎湃屋时尚餐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丰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50000元及诉讼费8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发出了执行通知,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016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支春娟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岳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钰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