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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龙川县鹤市镇喜顺养猪有限公司与李雪刚、李惠爱、李子山、李路斌、李剑勇、李振球、李益波、李朝泽、李耀新、李剑宇、李小平、李剑冰、李美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川县鹤市镇喜顺养猪有限公司,李雪刚,李惠爱,李子山,李路斌,李剑勇,李振球,李益波,李朝泽,李耀新,李剑宇,李小平,李剑冰,李美平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513号原告龙川县鹤市镇喜顺养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子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经常,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刚,男,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李惠爱,男,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李子山,男,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李路斌,男,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李剑勇,男,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李振球,男,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李益波,男,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李朝泽,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李耀新,男,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李剑宇,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李小平,男,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被告李剑冰,男,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李美平,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川县鹤市镇喜顺养猪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雪刚、李惠爱、李子山、李路斌、李剑勇、李振球、李益波、李朝泽、李耀新、李剑宇、李小平、李剑冰、李美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川县鹤市镇喜顺养猪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川县鹤市镇喜顺养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川县鹤市镇喜顺养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向东审判员  原智朋审判员  黄荣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春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