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振刚与被执行人裴红狮、李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振刚,裴红狮,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安振刚,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凤凰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裴红狮,男,汉族,1970年6月11日出生,现住盐湖区上王乡子谏村*组。被执行人李敏,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上王乡子谏村*组,系被执行人裴红狮之妻。申请执行人安振刚与被执行人裴红狮、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7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裴红狮、李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裴红狮、李敏银行账户存款100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裴红狮、李敏价值10050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海 斌执行员 康 娜执行员 令狐建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