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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赵光伟与李凤云、林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赵光伟,男。被告:李凤云,女。被告:林某,女。被告:林永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伟与被告李凤云、林某、林永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光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光伟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光伟负担。审 判 长  赵成军代理审判员  辛重斌人民陪审员  王菲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