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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行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正与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虹行初字第247号原告王正,男,194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王桂(系原告妹妹),女,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晓峰,男。委托代理人周乾,男。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曹立强,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时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以及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正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娅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宇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