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X建筑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范X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X建筑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范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92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X建筑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二路甲2号。法定代理人邵军南,董事长。被执行人范X,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4年通民初字第13215号北京X建筑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范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范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X建筑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亦未向我院提供范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年通民初字第13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凤龙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