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林喜与刘国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164号申请执行人:张林喜,男,汉族,1965年6月9日出生,住晋中市。被执行人:刘国防,男,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被执行人:茌平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刘秀花,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林喜与被执行人刘国防、茌平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寿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寿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茌平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我院辖区,寿阳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逐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7637.33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国防不在我院辖区,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茌平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赔偿申请人67637.33元及并报告财产。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且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房管、车管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