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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许义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582号罪犯许义清,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许义清因抢劫罪于2005年4月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08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2008)渝二中法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义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由其与同案犯共同赔偿被害人233184.1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3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1年5月5日、2012年7月3日、2013年11月18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9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义清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许义清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四次,2013年年度表扬并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许义清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许义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累犯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义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