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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执民字第7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董元旗与王存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元旗,王存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775-2号申请执行人:董元旗。被执行人:王存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温泰三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元旗与被执行人王存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存富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董元旗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31日开始计算,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9日开始计算,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6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80元,合计13243元,执行费7032元,但被执行人王存富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阳光公寓5幢1单元1301室、坐落于桐乡市濮院镇中兴路387号(中央商城D区)2幢2-628号财产线索,经查实,该房产均由多家法院查封,且设定抵押,暂不宜处置。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存富的多家银行存款及泰顺县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帐户采取额度冻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上述房产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执行措施已穷尽,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泰执民字第7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卫忠代理审判员  陈乐尧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