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241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李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16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杨某某、李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4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雷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6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由杨某某于本协议生效后的每一个月底偿还1000元(先清除本金,利息于本金清除完毕后再行协商);2、若杨某某未按上述期限偿还或者再有其他起诉案件,扣留杨某某在横山县某某办的工资收入,并按原判决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