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三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学良与济南国际集装箱分流中心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学良,济南国际集装箱分流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三初字第258号原告林学良,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委托代理人刘炜,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永伟,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国际集装箱分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清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清奕,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晓飞,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学良与被告济南国际集装箱分流中心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学良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学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林学良负担。审 判 长 徐艳艳人民陪审员 孔祥森人民陪审员 崔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