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执字第03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夏艳与梁化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艳,梁化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3443-1号申请执行人:夏艳,女。被执行人:梁化梅,女。申请执行人夏艳与被执行人梁化梅民间借贷执行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已经做出(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88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梁化梅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梁化梅有工资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梁化梅工资等收入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