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邮执字第009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丰苗与陈增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丰苗,陈增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955-2号申请执行人朱丰苗。被执行人陈增亮。申请执行人朱丰苗与被执行人陈增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扬民终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陈增亮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朱丰苗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如陈增亮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陈增亮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关于本案执行标的额96850元(本金、利息、诉讼费),朱丰苗同意陈增亮于2015年11月17日前给付15000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每月给付2000元,并在6个月内将与债务人朱晓琳执行款项到位后一并还给申请人。二、如陈增亮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朱丰苗有权仍按原判决书内容要求陈增亮一并履行。三、本案执行费1350元,由陈增亮承担,陈增亮于2015年11月17日交至法院。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扬民终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毛国平代理执行员  史舟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