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3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301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1日,重庆市忠县人。委托代理人刘仕奎,重庆开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女,汉族,生于1951年7月24日,重庆市忠县人。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冰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巍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