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民四终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新林、刘佳符等与肇庆市新恒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庆市新恒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刘新林,刘佳符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民四终第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新恒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甘华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启铭,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林,男,汉族,身份住址:湛江市霞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佳符,男,汉族,身份住址:湛江市霞山区。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成棣、孔肖平,分别是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肇庆市新恒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新林、刘佳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肇庆市新恒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肇庆市新恒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是自愿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肇庆市新恒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肇庆市新恒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肇雄代理审判员 赵晓云代理审判员 覃争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黎东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