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孟喜娃诉史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孟喜娃,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董乡营里村正大街12号。被告:史红云,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北关东新巷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喜娃诉被告史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喜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孟喜娃承担。审判员 于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