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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国乐、黄伟与蓟县马伸桥镇起家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乐,黄伟,蓟县马伸桥镇起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953号申请执行人赵国乐,农民。申请执行人黄伟,农民,被执行人蓟县马伸桥镇起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县马伸桥镇起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李爱军,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国乐、黄伟与被执行人蓟县马伸桥镇起家庄村民委员会(2014)蓟民初字第524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5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