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成龙、崔国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源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X(绰号德龙),男,1987年3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居民身份证编号230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肇源县肇源镇新曙光街1委L21-9号5单元1层102室,2012年3月10日因吸食冰毒被肇源县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罚款2000元,2012年12月14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肇源县看守所。被告人崔XX,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居民身份证编号23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肇源县超等乡维新村,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8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肇源县看守所。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刑诉(2015)第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X、崔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耀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X、崔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日,被告人成X(绰号“德龙”)、崔XX伙同““利伟”(另案处理)、李X(已判决)、张XX(已判决)、司机“胖子”(另案处理)、大挂车司机(另案处理)在李振位于肇源县肉联厂院子内非法倒运原油,其中“利伟”负责联系油源和原油的销路,成X负责联系倒运原油的工人并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EXA0**灰色捷达车遛道,崔XX和张XX利用抽油泵将送油车内的原油倒入前来收油的红色大挂车内,2014年7月3日21时,大庆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在肉联厂院内将李X、张XX当场抓获,案发后成X,崔XX等在逃,现场扣押黑E19**大挂罐车一台,原油40.85吨,价值人民币172476.35元。涉案原油已返还大庆头台油田有限公司。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崔XX向公安机关自首。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成X向公安机关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成X、崔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被告人成X、崔XX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及车辆照片,指认照片,大庆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原油鉴定结论通知书,原油价值说明,原油回收证明,原油价格证明,情况说明及工作说明,肇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肇州县人民法院(2013)州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肇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成X、崔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X、崔XX明知原油是赃物,而予以非法收购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准确。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成X、崔XX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赃物已回收,而且被告人成X、崔XX系受他人雇佣可依法减轻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崔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翠柳代理审判员 姜思朋人民陪审员 林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文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