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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孟庆达与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孟庄村村民委员会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达,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孟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孟庆达,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桂红,女,1962年8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孟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孟庄村。法定代表人孟立功,主任。委托代理人秦淑香,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庆达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孟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孟庄村委会)修理、更换、重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丽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达的委托代理人彭桂红,被告孟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秦淑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庆达诉称,2011年被告为全村更换自来水管道,2013年原告家西墙外埋设的自来水主管道三次漏水,通过原告家的西厢房,渗透至原告家院里水井,致使水井向外溢水,后经被告将主管道挖开重修。2014年主管道又漏水两次,再次渗透原告家院里的水井,井水外溢,并且造成原告家西厢房南角向外冒水,被告又将主管道挖开重修。由于被告管理的自来水主管道多次漏水,造成原告西厢房三间及南房两间地基下沉,承重墙严重裂缝,致使房屋无法居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解决西厢房及南房的居住问题,被告村干部也多次到原告家现场查看,拍照,被告要求原告通过诉讼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对原告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孟庄村65号西厢房3间、南房2间进行维修,并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孟庄村村民委员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的修缮与跑水没有关系。我方不同意修复。村里只能给些钱让原告自行维修西厢房南角,我方不负责维修,因为怕产生新的纠纷。洇水这一块我方不同意修复。经审理查明,原告孟庆达系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孟庄村村民。孟庄村×号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原告名下。2015年1月7日,原告以被告为村内更换自来水管道后,因管道多次漏水,造成原告西厢房3间及南房2间地基下沉,承重墙严重裂缝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的西厢房3间及南房2间进行修复,并恢复原状。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对孟庄村65号院内的西厢房3间、南房2间的墙体地基下沉、承重墙裂缝与被告自来水管道跑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争议较大,应原告方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7月22日,该鉴定机构出具(2015)建鉴字第(15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分析说明如下:1、由现场询问可知,原被告双方对原告西厢房西侧道路中央所埋自来水管道曾先后发生跑水的现象均认可。由现场勘查可知,原告西厢房及南房墙面现场虽为干燥状态,但部分墙体墙面存在明显洇水痕迹。由此推论原告西厢房、南房墙面洇水现象与原告西厢房西侧道路中央所埋自来水管道跑水现象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较大。2、由现场勘查可知,原告西厢房D、1-5轴墙体西立面南下角墙裙存在抹灰层局部成片脱落,露出砖砌体现象。该部位墙裙上8皮砖范围内砌体沿灰缝开裂(裂缝l)。墙裙紧贴地面,根据现场原被告所指跑水位置,该处墙裙抹灰层脱落、墙裙上部砌体产生裂缝与自来水跑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较大。3、由现场勘查可知,原告西厢房2、C-D轴墙体及南房A、l-3轴墙体为隔墙,原告西厢房翻盖于2007年,距今已8年左右。即使不出现跑水现象,承重墙与隔墙间及承重墙间墙角抹灰面出现竖缝的情况也可能会发生。1、A-B轴墙体裂缝、1、C-D轴墙体裂缝及D、1-5轴墙体裂缝2至裂缝4均为从墙顶部向下开裂至墙体中间部位,上述裂缝位置、裂缝走向及形态不符合基础不均匀沉降裂缝的特征。且通过对墙角垂直度检测可知,所测墙角垂直度均在允许偏差范围内。通过现场剔凿可知,原告南房3、A轴砖柱北立面及东立面的抹灰面上横向裂缝仅抹灰层开裂,砌体结构未见明显开裂。综上所述,上述墙体破损及开裂与原告西厢房西侧道路中央所埋自来水管道跑水现象不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4、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标准》(DB11/T637-2009)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原告西厢房、南房墙体裂缝的产生尚不影响结构承载能力,对构件的耐久性存在一定影响。鉴定结论如下:依据现场勘查结果以及相关标准要求,做出鉴定结论如下:1、原告西厢房及南房部分墙面洇水现象与原告西厢房西侧道路中央所埋自来水管道跑水现象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较大。2、原告西厢房D、1-5轴墙体西立面南下角墙裙抹灰层局部成片脱落、墙裙上部砌体产生裂缝(裂缝1)与自来水跑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较大。3、原告西厢房5、D轴墙角竖缝;卫生间内2、D轴墙角处墙砖腻子局部脱落现象;原告南房1、A轴墙角竖缝;1、A-B轴墙体裂缝、1、C-D轴墙体裂缝及D、1-5轴墙面涂料局部脱落起皮及墙体裂缝2至裂缝4;原告南房3、A轴砖柱北立面及东立面的抹灰层横向裂缝。上述墙体破损及开裂与原告西厢房西侧道路中央所埋自来水管道跑水现象不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4、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标准》(DB11/T637-2O09)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原告西厢房、南房墙体裂缝的产生尚不影响结构承载能力,对构件的耐久性存在一定影响。另查明,庭审中,被告提供工程移交证书一份,显示怀柔区建设安全饮水工程(怀柔镇孟庄村)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监理机构的指示完成;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怀柔区怀柔镇人民政府,运行单位为被告孟庄村委会;证明目的为本案争议的自来水管道工程维修应由工程建设单位怀柔镇政府负责,与被告无关。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工程已由镇政府移交给被告,被告系该工程的产权单位,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再查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询问原、被告双方,关于原告西厢房及南房部分墙面洇水的损害后果的修复方案,原告称墙面湿,无法修复,且在墙面干燥前无法进行刷白、铺贴瓷砖等装修;被告称墙面洇湿不用修复,自然干燥即可。本院释明原、被告双方就该项损害后果协商赔偿价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被告称考虑墙面确有洇水的事实,可以给予原告1000元的补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意见及相关书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根据鉴定结论可知,原告西厢房及南房部分墙面洇水现象与原告西厢房西侧道路中央所埋自来水管道跑水现象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较大;原告西厢房西立面南下角墙裙抹灰层局部成片脱落、墙裙上部砌体产生裂缝与自来水跑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较大。因被告系该自来水管道工程的运行单位,故被告对该工程在运行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的上述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对相应损害后果予以修复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西厢房及南房部分墙面洇水仅为墙面阴湿,且原告自认无法修复,但考虑到墙面洇水确会给原告的后续装修及建筑的耐久性构成一定的影响,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就此项损害后果给予原告一定的赔偿。通过鉴定结论亦可知,原告诉称的其他墙体破损及开裂与原告西厢房西侧道路中央所埋自来水管道跑水现象不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对该部分损害后果予以修复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孟庄村村民委员会对原告孟庆达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孟庄村×号院落内的西厢房墙体西立面南下角墙裙抹灰层局部成片脱落、墙裙上部砌体的裂缝进行维修,并恢复原状。二、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孟庄村村民委员会就原告孟庆达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孟庄村×号院落内西厢房及南房部分墙面洇水赔偿损失二千元。三、驳回原告孟庆达的其他诉讼请求。鉴定费二万元,由原告孟庆达负担一万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孟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孟庆达负担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孟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