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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茵,王建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339号原告刘书茵,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车站街张台0**号。身份证号码:41282319820518572X。被告王建中,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8231971071501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茵与被告王建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茵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茵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茵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书茵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