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茵,王建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339号原告刘书茵,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车站街张台0**号。身份证号码:41282319820518572X。被告王建中,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8231971071501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茵与被告王建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茵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茵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茵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书茵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