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吕秀勤与尹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勤,尹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211号原告:吕秀勤,女,195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尹美玲,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代城。身份证号码:34212619630212062X。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秀勤与被告尹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秀勤于2015年10月14日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吕秀勤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秀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2320,由原告吕秀勤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李献忠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六日书 记 员 燕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