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邢锦与王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40号原告邢某,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邢某某(邢某祖父),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李某某(邢某祖母),女,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郝邢村王庄组。委托代理人马治秦,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邢某母亲),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 判 长 刘东英人民陪审员 姚争铁人民陪审员 田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干--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