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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邢锦与王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40号原告邢某,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邢某某(邢某祖父),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李某某(邢某祖母),女,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郝邢村王庄组。委托代理人马治秦,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邢某母亲),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 判 长  刘东英人民陪审员  姚争铁人民陪审员  田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干--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