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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弥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艳霞与被告刘俊亭、刘宗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霞,刘俊亭,刘宗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弥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王艳霞。被告刘俊亭。被告刘宗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霞与被告刘俊亭、刘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刘宗珍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宗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弥河分理处存款5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谢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帅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