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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育东与阳城县绿通机动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育东,阳城县绿通机动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陈育东。被执行人阳城县绿通机动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育东与被执行人阳城县绿通机动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阳民初字第64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为:“一、被告阳城县绿通机动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之前退还原告陈育东报名费2000元;2015年4月15日之前退还原告陈育东报名费1000元;2015年4月30日退还原告陈育东报名费2000元,共计5000元。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阳城县绿通机动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育东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陈育东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4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飞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