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与陈华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单位负责人陈宗宜,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汤举,男系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陈华珍,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与被执行人陈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华珍名下有坐落于周宁县的房产,本院已诉讼保全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处置存在困难,无其他可供执行人财产,本院已将执行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该执行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兰祖云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怀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