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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18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祁阳农商行与陈运秀、朱上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运秀,朱上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860-1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峥,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陈运秀,女,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上元,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运秀、朱上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昌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