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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64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与袁恩胜,胡齐芳,叶昌全,苗玉连,魏庆勇,徐清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6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17号聚福大厦104、105、201。负责人叶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袁恩胜,住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胡齐芳,女,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叶昌全,男,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苗玉连,女,汉族,1968年6月12日,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魏庆勇,男,汉族,1986年7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徐清芝,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鑫港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居委会龙峰大道51号C座首层23AB。负责人袁恩胜。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与袁恩胜、胡齐芳、叶昌全、苗玉连、魏庆勇、徐清芝、佛山市鑫港弯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袁恩胜、胡齐芳、叶昌全、苗玉连、魏庆勇、徐清芝、佛山市鑫港弯服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袁恩胜、胡齐芳、叶昌全、苗玉连、魏庆勇、徐清芝、佛山市鑫港弯服装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179999.96元及利息48358.12元(按年利率21.06%计算,暂计至2015年7月22日);2.负担案件受理费2221元和保全费1567元;3.负担案件执行费3382元。以上合计183787.96元(不含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764.83元,扣除执行费3382元,余款2382.83元向申请执行人退付。经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车管、金融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6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