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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坤霞申请宣告肖维科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坤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146号申请人:王坤霞,女,汉族,住山东省黄岛区。系肖维科之妻。委托代理人:张茂辉,青岛黄岛琅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王坤霞要求宣告肖维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坤霞称,2014年9月18日,申请人之夫肖维科随“鲁胶南渔75653”号渔船在海上作业时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不可能生存。特申请法院宣告肖维科死亡。经查,肖维科,男,汉族,船员,1972年2月22日出生,原住山东省黄岛区琅琊镇台东头98号,身份证号码370223197202222156。系申请人王坤霞之夫。2015年5月29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积米崖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称,2015年3月22日,船员肖维科随“鲁胶南渔75653”号渔船在海上作业时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认定肖维科几无生还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7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肖维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希肖维科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公告之日起与本院联系,现公告期已届满,肖维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肖维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肖维科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仍无肖维科的下落,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肖维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迟焕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