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360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76********,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余坪乡忘私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3年10月3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骁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戴某驾驶号牌为湘F×××××中型自卸货车在平江县余坪乡高型村地段装货,为方便装货,被告人戴某移位倒车,在倒车过程中,将负责运送货物的李某甲撞倒,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平江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戴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戴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请求对被告人戴某免予刑事处罚的报告。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安葬协议、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报告、到案说明等书证;证人金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道路安全运输管理法规,倒车时未确认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戴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戴某的平时表现和平江县司法局的社区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戴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