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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博纳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708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钊勇。委托代理人:陆建波。被执行人:宁波博纳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被执行人: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裕春。被执行人:施红央。被执行人:陈晓啸。被执行人:傅裕春。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2021号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博纳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施红央、陈晓啸、傅裕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另案中已在对被执行人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理,本案可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708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单泓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