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东民初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东光县鑫跃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光县鑫跃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东民初字第01332号原告东光县鑫跃物流有限公司,地址:东光县秦村镇张彦恒村,法定代表人赵希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地址:东光县东环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光县鑫跃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光县鑫跃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光县鑫跃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东辉审 判 员 韩兴祖代理审判员 耿潇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