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瞿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瞿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32号罪犯瞿路,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瞿路犯故意杀人罪、窝藏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7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8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瞿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罪犯瞿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瞿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3.3分。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打架等违反监规行为被扣3.5分。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瞿路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打架等违反监规行为被扣3.5分,且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瞿路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燮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