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启云、杨龙与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杨启云,杨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皓,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启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龙。上诉人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认为,案情复杂,并且起诉的业主数量庞大,该类案件的处理是否得当对沙坪坝区影响巨大,本案应当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杨启云、杨龙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辖区,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王永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