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862号罪犯谢环,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农民,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12月6日作出(2001)毕中刑初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谢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4696.93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832号刑事裁定,将谢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此后至2013年7月3日谢环获本院减刑四次,共计减刑六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0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谢环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谢环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4—2014.3、2014.4—2015.3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环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