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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龙诉被告威海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威海易通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张志龙,男,汉族,,住威海市。委托代理人苗瀚予,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英莉,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威海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法定代表人张德元,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传辉,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易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张玲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龙与被告威海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易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