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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贺德秋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德秋,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919号原告贺德秋。委托代理人杨雄,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冲,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韦春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海峰,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325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德秋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德秋以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德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德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4元,减半收取3752元,由原告贺德秋负担。审判员  陶湘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