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刑初字第372号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现发现判决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3页正文第8行: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5)酒肃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靳文忠人民陪审员 郭贵文人民陪审员 卢艳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解晨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