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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刑初字第372号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现发现判决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3页正文第8行: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5)酒肃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靳文忠人民陪审员  郭贵文人民陪审员  卢艳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解晨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