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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执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涂某与王某某、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某,王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418号申请执行人涂某,男,生于1988年8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72年8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丁某某,女,生于1974年1月1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涂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到期的14525.4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丁某某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12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被执行人王某某、丁某某返还申请人涂某垫付医药费及被执行人王某某赔偿申请人涂某车辆损失费共计14525.46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