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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8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与库尔勒西电发电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库尔勒西电发电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862-3号原告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茂昌。被告库尔勒西电发电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鹏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库尔勒西电发电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同意由法院划拨库尔勒西电发电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告库尔勒西电发电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存款364959元至高密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跃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訾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