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4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颜世涛与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946号原告:颜世涛,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洪亮。被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赫伟亚。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颜世涛诉被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世涛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世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世涛撤回对被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21元,减半收取1810.5元,由原告颜世涛负担。审判员 张士中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