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5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建伟与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伟,李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5130—1号原告李建伟,女,195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李胜利,男,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纬一路与骏马路交汇处西北角天基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伟与被告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胜利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李胜利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的银行存款。二、将为原告李建伟提供担保的位于驻马店市中华路西段市地税局5#东2单元西户李建忠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为:驻房权证字第××号)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赤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