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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6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新沂市惠利装饰材料经营部、吴明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新沂市惠利装饰材料经营部,吴明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652号之三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守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明亮,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柏冬傲,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沂市惠利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负责人王洪军。委托代理人王军,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侠,女,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本院受理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沂市惠利装饰材料经营部、吴明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新沂市惠利装饰材料经营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间虽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后的诉讼法院,但该约定不明确,因被告新沂市惠利装饰材料经营部的营业地为江苏省新沂市,根据被告所在地原则,要求本案移送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间签订的《2014年片区经营销售协议》约定,就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协议各方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而致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XXX号,故本院有管辖权。被告新沂市惠利装饰材料经营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故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新沂市惠利装饰材料经营部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新沂市惠利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建平人民陪审员  唐凤娟人民陪审员  吴凤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