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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朝阳路支行与金良、王静、江苏隆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99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朝阳路支行。负责人宋波。委托代理人张军。被告金良。被告王静。被告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朝阳路支行诉被告金良、王静、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朝阳路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朝阳路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朝阳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5元,由被告金良、王静负担(已给付原告)。审 判 长  陈 兵人民陪审员  余汶娟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