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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魏民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西军与李西真、李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西军,李西真,李素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魏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李西军,居民。被告李西真,居民。被告李素侠,农民。原告李西军诉被告李西真、李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西军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西真、李素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西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西军撤回对被告李西真、李素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24元,减半收取为7962元,由原告李西军承担。审判员  李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