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魏民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西军与李西真、李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西军,李西真,李素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魏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李西军,居民。被告李西真,居民。被告李素侠,农民。原告李西军诉被告李西真、李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西军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西真、李素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西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西军撤回对被告李西真、李素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24元,减半收取为7962元,由原告李西军承担。审判员 李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