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商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翔工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翔工具有限公司,浙江正大轴承有限公司,王连旺,俞乐平,林金星,滕永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商初字第116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负责人:汤晓枫。委托代理人:胡丹夷、陈风皓。被告: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连旺,董事长。被告:浙江天翔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连旺,董事长。被告:浙江正大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永乐,董事长。被告:王连旺。被告:俞乐平。被告:林金星。被告:滕永乐。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鹿城支行)与被告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工具公司)、浙江天翔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工具公司)、浙江正大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轴承公司)、王连旺、俞乐平、林金星、滕永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正邦工具公司偿还原告信用证垫款1992300元及罚息(从2014年11月28日起,按年利率8.3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5年1月21日为24878.84元);2、如被告正邦工具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对被告正邦工具公司所有的设备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本金148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如被告正邦工具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对被告天翔工具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芙蓉镇成州路土地厂房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乐房产证芙蓉镇字第××号、乐政国用(2009)第××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本金120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天翔工具公司、正大轴承公司在本金12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王连旺、俞乐平、林金星、滕永乐在本金12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众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19日,被告天翔工具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公高抵字第DB1400000068643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天翔工具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芙蓉镇成州路的房地产(权证号:乐房产证芙蓉镇字第××号、乐政国用(2009)第××号)为被告正邦工具公司与原告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8年7月27日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笔《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1200万元。签约后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5月21日,被告正邦工具公司与原告签订公授信字第ZH1400000076586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正邦工具公司授信1200万元,期限为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21日;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等授信品种。同日,被告天翔工具公司、正大轴承公司与原告签订公高保字第DB140000006952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上述被告为公授信字第ZH1400000076586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200万元,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21日。同日,被告王连旺、俞乐平、林金星、滕永乐与原告签订个高保字第DB140000006953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上述被告为公授信字第ZH1400000076586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200万元,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21日。2013年7月2日,被告正邦工具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公高抵字第ZH1300000013509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正邦工具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为被告正邦工具公司与原告自2013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2日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笔《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1480万元。签约后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5月21日,基于原告与被告正邦工具公司签订的公授信字第ZH1400000076586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原告与被告正邦工具公司签订贸融资字第ZH1400000076586-2号《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在授信主合同所确定的最高额度内,授予被告正邦工具公司用于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本金额度限额。协议约定,如被告未按约定偿还任何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的,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利率计收罚息,逾期利率以具体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50%确定。2014年5月29日,被告正邦工具公司向原告出具《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申请开立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跟单信用证,约定年利率为5.55%,占用200万贸易融资额,并存入50万元的作为开证保证金。原告委托原告的上级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温州分行)办理本笔信用证业务。被告正邦工具公司根据原告的指示,向民生银行温州分行出具《开证申请书》。民生银行温州分行根据原告的委托及被告的申请,开立了信用证。信用证内容为:申请人正邦工具公司,受益人乐清市汇丰铜业有限公司;汇票付款期限:议付,货物收据签发后182天;币种及开证金额:人民币250万元;4、开证行、议付行、通知行均为民生银行温州分行。2014年5月30日,民生银行温州分行作为议付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一套,经审核认为单证相符。被告正邦工具公司于当日回复称接受该套单据,并请办理确认付款手续,到期日2014年11月28日办理付款手续。该信用证经确认付款后,受益人乐清市汇丰铜业有限公司就该远期信用证与民生银行温州分行办理了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即约定民生银行温州分行于2014年5月30日以2429854.17元的价格(费率为5.55%)向受益人买断信用证的到期债权。同日,民生银行温州分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宁波分行)就该笔信用证办理了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约定由招商银行宁波分行于2014年5月30日向民生银行温州分行支付2429854.17元,而民生银行温州分行在信用证到期(2014年11月28日)将信用证项下款项250万元直接支付给招商银行宁波分行。2014年11月28日,信用证到期,被告正邦工具公司账户内款项不足以支付信用证金额,民生银行温州分行受原告委托,在扣除开证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7700元后,垫付1992300元,将250万元款项支付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本院认为,被告正邦工具公司提供其名下的机器设备为涉案借款进行抵押担保,被告天翔工具公司提供其名下的房地产为涉案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虽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但根据抵押登记证书的记载,双方约定的债权金额即为最高债权额,故抵押人对本案债务只需在约定的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且其对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所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约定的最高债权余额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垫款本金1992300元及罚息(罚息从2014年11月28日起按年利率8.2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如被告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有权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浙江天翔工具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乐清市芙蓉镇成州路的房地产(权证号:乐房产证芙蓉镇字第××号、乐政国用(2009)第××号)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公高抵字第DB140000006864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1200万元为限;三、如被告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有权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公高抵字第ZH1300000013509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1480万元为限;四、被告浙江天翔工具有限公司、浙江正大轴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编号为公高保字第DB140000006952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各自以1200万元为限;五、被告王连旺、俞乐平、林金星、滕永乐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编号为个高保字第DB140000006953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各自以1200万元为限;六、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37元,由被告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翔工具有限公司、浙江正大轴承有限公司、王连旺、俞乐平、林金星、滕永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若冰人民陪审员 陈小萍人民陪审员 蔡小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翁 索附件抵押物清单名称所有权归属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情况干式变压器SCB10-400/10(发票号:7703838、7703839)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2台,合计价值18.02万元,已使用年限为半年,设备质量优质、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车间一楼。低压开关柜(发票号:7703841)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1台,合计价值10.07万元,已使用年限为半年,设备质量优异,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高压开关柜(发票号:7703840)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1台,合计价值10.07万元,已使用年限为半年,设备质量优异,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感应加热设备(发票号:5464073、5464074、5464075)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3台,合计价值126.6万元,已使用年限为半年,设备质量优异,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数控多功能磨槽磨床(发票号:1590888015908881、1590888315908884、1590888515908886、1590888715908888)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4套,价值56万元,已使用年限为3个月,设备质量优质、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数控全自动钻头尖背磨床(发票号:16908882、1690888316908879、15067610)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4套,价值32万元,已使用年限为3个月,设备质量优质、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磨床(发票:1459630314596304、1459630514596306、1459630714596308、14596309)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7台,价值315.6万元,已使用年限为近一年,设备质量优质、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磨床MS1332B/500(发票号:00870519)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1台,合计价值11.56万元,已使用年限为一年半,设备质量优质、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轧机(发票号:37543909、3754391037543911、3754391237543913、3754391437543915)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7台,合计价值273.35万元,已使用年限为两年半,设备质量优质、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全自动磨沟机(发票号:3372201、33722023372203、980052316787891、1678789216787887、1678788827687862、2768786327687864、2768786527687866、2768786727687868、27687869)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16台,合计价值296.96万元,已使用年限为8台两年;另8台三年,设备质量优质、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全自动开口机(发票号:9800522、16787893、16787894)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3台,合计价值16.6万元,已使用年限为1台两年;另2台三年,设备质量优质、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全自动清边机(发票号:16787895、16787896)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2台,合计价值30万元,已使用年限为3年,设备质量优质、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无心磨床(发票号:4404212、44042134404214、44042154404216、4404217)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6台,合计价值99.6万元,已使用年限为3年,设备质量优质、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无心磨床MT1040A(发票号:2044948)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1台,合计价值6.8万元,已使用年限为3年,设备质量优质、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半自动丝锥磨床SB722A/K(发票号:124916、124917)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4台,合计价值96万元,已使用年限为四年,设备质量优质、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全自动小清边机315-40-019(发票号:13664780)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1台,合计价值7万元,已使用年限为一年半,设备质量优质、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全自动小清边机(发票号:9800521)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1台,合计价值3.3万元,已使用年限为两年,设备质量优质、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全数字电子汽车衡电子地上衡3*9-80T;1.2*1.5-3T(发票号:15319655)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1台,合计价值4.8万元,已使用年限为3个月,设备质量优质、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3吨柴油机械传动叉车CPC30HB-G2(发票号:2900319)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1台,合计价值6.33万元,已使用年限为1年,设备质量优质、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货梯2000KG3/3/3(发票号:11434646)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2台,合计价值22万元,已使用年限为1年半,设备质量优质、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货梯/客梯3000KG5/5/6;1000KG5/5/6(发票号:11434645)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2台,合计价值18万元,已使用年限为1年半,设备质量优质、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大轧机(发票号:8480872)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1台,合计价值9.3万元,已使用年限为1年半,设备质量优质、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激光打标机主机DP-50SC(发票号:10554273)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2台,合计价值4.98万元,已使用年限为2年,设备质量优质、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中轧机(发票号:5743908)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1台,合计价值5.5万元,已使用年限为2年,设备质量优质、运做精确、日常维护较好,设备状态良好,放置在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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