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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河南香约调味品有限公司与樊中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香约调味品有限公司,樊中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064号原告河南香约调味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广宪,该公司员工。被告樊中保,男,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香约调味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樊中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香约调味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香约调味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河南香约调味品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香约调味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樊中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香约调味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占奇审 判 员  朱建福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