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惠州市吉美电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3号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吉美电子有限公司,黄金生,惠州市创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江分公司,惠州市创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165-3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吉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演达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超纲,总经理。被执行人黄金生,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沥林镇沥林居委会。被执行人惠州市创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江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陈江白云山村。法定代表人罗锦伦。被执行人惠州市创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20号小区。法定代表人钟佩兰,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吉美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金生、惠州市创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江分公司、惠州市创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创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江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吉美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本案执行款150000元(其中被执行人黄金生共同承担100000元),逾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待执行款付清时另计,补回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400元,另需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201元。被执行人惠州市创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金生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吉美电子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吉美电子有限公司确认本案对被执行人黄金生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165号案对被执行人黄金生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