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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3108号原告:杜某,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左双全,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被告:张某,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刘思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向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