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3108号原告:杜某,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左双全,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被告:张某,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刘思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向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