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靖江市生祠镇东进村村民委员会与商翠云、刘云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生祠镇东进村村民委员会,商翠云,刘云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848号原告靖江市生祠镇东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东进村。法定代表人西宁,村主任。被告商翠云。被告刘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生祠镇东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商翠云、刘云华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生祠镇东进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展 飞人民陪审员 史晓俊人民陪审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