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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欧嘉宜与李永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嘉宜,李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欧嘉宜,女。被执行人李永林,男。申请执行人欧嘉宜与被执行人李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仁法周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永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欧嘉宜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李永林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2015年9月7日本院到金融、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表示其现在东莞打工,还未领取工资,待其领取工资后会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本院将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本院到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仁法执字第4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志裕审判员  杨汉桶审判员  叶德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海滨 来源: